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勃检刑诉〔2025〕54号
被告人李忠敏,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651027****,*族,初中文化,现住黑龙江省勃利县**乡**村。2025年2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勃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勃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忠敏危险驾驶案,于2025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9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李忠敏酒后驾驶黑KD0****号电动三轮车,在黑龙江省勃利县青山乡内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国家电网门前T型交叉路口处实施向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张某甲驾驶黑A7****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相撞后李忠敏驾驶失控车辆又与y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张某乙驾驶黑K6****号小型普通客车相刮,造成三车损坏。经鉴定,被告人李忠敏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0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忠敏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2024年9月16日,被告人李忠敏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李忠敏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忠敏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忠敏的供述与辩解;
5.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等;
6.勃利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忠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忠敏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忠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忠敏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晓萌
2025年5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李忠敏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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