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刑诉〔2024〕87号
被告人孙跃奎(绰号黑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311973********,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乡**村**组,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附近出租屋。2016年11月10日犯盗窃罪被呼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8日犯盗窃罪被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1月15日刑满释放,2022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拜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3年7月17日刑满释放。2024年7月1日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以涉嫌抢劫罪、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跃奎涉嫌抢劫、盗窃罪,于2024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犯罪
1.2024年4月,被告人孙跃奎到被害人陶某某(男,53岁)位于黑河市爱辉区出租屋住处喝酒,因感觉陶某某系残疾人好欺负,孙跃奎饮酒后向陶某某索要银行卡和现金,陶某某拒绝后孙跃奎便开始对陶某某进行辱骂并用手殴打陶某某的颈后部,迫使陶某某交出身份证及银行卡,因陶某某系肢体残疾一级,双手从手腕部位截肢,双脚无脚趾,无法反抗,陶某某害怕孙跃奎对其继续进行殴打行为,随即当场被迫交出银行卡、身份证及现金人民币237元,后因孙跃奎不会使用自助取款机取现未果。事后,孙跃奎回到陶某某住处并为其购买四包香烟后离开。
2.2024年5月,被告人孙跃奎酒后再次强行进入陶某某住处,推醒正在睡觉的陶某某后对其辱骂,陶某某因害怕醉酒的孙跃奎对其殴打,故告知其钱包的位置,随即孙跃奎在陶某某的钱包中拿走现金人民币217元后离开。
综上,被告人孙跃奎实施两次寻衅滋事行为,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4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孙跃奎的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前科劣迹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治安调解协议书、刑事判决书,被害人陶某某残疾人证明及全身照、银行卡交易流水信息,抓捕及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2.证人王某某、周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跃奎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二、盗窃犯罪
2024年6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孙跃奎潜入被害人陶某某位于爱辉区出租房间内,见陶某某正在睡觉,遂在其乞讨的桶内窃取现金,盗窃过程中陶某某苏醒并呼叫,孙跃奎未理会,窃取现金人民币206元后离开。
经侦查,2024年7月1日,被告人孙跃奎在黑河市爱辉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孙跃奎的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前科劣迹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治安调解协议书、刑事判决书,被害人陶某某残疾人证明及全身照、银行卡交易流水信息,情况说明,侦破经过等;
2.证人王某某、周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跃奎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跃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跃奎强拿硬要,任意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跃奎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跃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孙跃奎犯数罪,系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罪,属累犯。到案后,孙跃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金鹏
2024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孙跃奎现羁押于黑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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