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刑诉〔2024〕61号
被告人刘云忠,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6011990********,初中文化,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镇**村,住该村。2023年9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云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8月末至9月初,被告人刘云忠在**煤矿对面大地里打草过程中,发现煤矿内堆放大量废弃工字钢,于是产生盗窃想法。刘云忠共盗窃废弃工字钢三次:第一次刘云忠盗窃3.25吨,售卖至**废品收购部,获利人民币6,500.00元(以下币种相同);第二次刘云忠盗窃3.50吨,售卖至**废品收购部,获利7,000.00元;第三次伙同丛某某(另案处理)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弃车逃跑,未获利。经黑河市爱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刘云忠第一次盗窃价值6,500.00元,第二次盗窃价值7,000.00元,第三次盗窃价值720.00元,刘云忠三次盗窃工字钢价值共计14,220.00元。案发后刘云忠积极退赃退赔,将两次获利13,500.00元和0.36吨废弃工字钢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经侦查,2023年9月10日,被告人刘云忠在黑河市爱辉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云忠的户籍证明,证人国某某、孙某某、被害人丁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抓捕经过,丢失报告,称重单,扣押物品清单,谅解书、收据等;
2.证人国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云忠以及同案行为人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黑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云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云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云忠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第三起盗窃系犯罪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金鹏
2024年7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刘云忠现取保候审于黑河市爱辉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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