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刑诉〔2025〕68号
被告人百灵,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00913****,*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旗,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乡**村。2010年3月3日因殴打他人被黑龙江省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2010年4月27日因殴打他人被黑龙江省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4年4月23日因殴打他人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2017年7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25年2月26日被黑龙江省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25年3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刑事拘留;2025年3月31日被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被黑龙江省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百灵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5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5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2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百灵和被害人陶某某、朋友姚某某三人一起在黑河市爱辉区**市场附近**旅店喝酒、打牌。百灵和陶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百灵从衣服口袋中掏出刀具刺伤陶某某的头部、耳部。经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1.陶某某耳廓及颌面部软组织开放性损伤属轻微伤;2.头部软组织开放性损伤属轻伤二级。
经侦查,2025年3月18日,被告人百灵在黑河市爱辉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百灵的户籍证明,被害人陶某某的户籍证明,抓捕及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说明材料等;
2.证人商某某、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百灵的供述和辩解;
5.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百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百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百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艳丽
检察官助理 肖欣鑫
2025年6月20日
附件:1. 被告人百灵现羁押于黑河市看守所;
-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 《量刑建议书》一份;
- 《证人名单》一份;
- 《换押证》一份;
- 《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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