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刑诉〔2025〕31号
被告人刘洪勇,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41018****,*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4年12月19日被黑河市公安局自贸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5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黑河市公安局自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自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洪勇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5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1月22日23时许,在黑河市爱辉区**街**烧烤店内,被告人刘洪勇与被害人赵某某、孟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一直争吵至门口处,刘洪勇举起地上的椅子打在孟某某面部,将孟某某打倒在地,又用拳头击打赵某某头部将赵某某打倒在地,后用脚踢赵某某的面部,又举起椅子砸在孟某某的胸部,又使用椅子砸中赵某某的腹部和面部,造成了赵某某面部受伤、孟某某胸部受伤。经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被鉴定人赵某某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外伤致右眶内壁骨折属轻微伤、外伤致右眼上眼睑皮肤软组织开放性损伤属轻微伤;被鉴定人孟某某左侧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经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鉴定:被鉴定人赵某某双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鉴定人孟某某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侦查,2024年12月19日被告人刘洪勇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刘洪勇所使用凳子照片,被害人伤情照片;
2.书证被告人刘洪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被害人赵某某、孟某某、证人李某某、计某某、孙某某常住人口信息,到案及破案经过,说明材料等;
3.证人李某某、计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孟某某陈述;
5.被告人刘洪勇的供述和辩解;
6.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8.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洪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洪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洪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刘洪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浩
2025年3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刘洪勇现羁押于黑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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