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逊检刑诉〔2024〕64号
被告人孙继文,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650727****,*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逊克县**乡**村**组**号,住该地。被告人孙继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9月29日被逊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逊克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逊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继文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4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被害人及其家属,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9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孙继文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乡**村中心路自南向北行驶至王某甲家西侧时,与沿中心路自北向南行走的被害人孙某某(女,殁年68岁)、金某某(女,69岁)相撞。经孙吴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孙某某系生前被钝性物体作用于头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逊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该起事故因孙继文驾驶摩托车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所致,孙继文承担全部责任,孙某某、金某某不承担责任。事发后,被告人孙继文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向孙某某、金某某分别赔偿人民币53万元(已支付38万)、0.1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经侦查,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继文积极送伤者治疗,明知王某乙报警仍在医院等待公安机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时孙继文驾驶车辆的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等;
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孙继文的供述和辩解;
6.孙吴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黑孙)公(刑技)鉴(法病)字[2024]17号鉴定书;
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继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继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继文积极送伤者治疗,明知王某乙报警仍在医院等待公安机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孙继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商成明
检察官助理 魏雅逊
2024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孙继文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证人名单》1份。
个人中心
退出
无障碍
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