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孙检刑诉〔2024〕32号
被告人王雪松,男,1997年4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70421****,*族,小学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住孙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2015年3月26日因盗窃罪被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2017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8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2年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3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4年1月13日刑满释放。2024年2月26日因涉嫌盗窃被孙吴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孙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孙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雪松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雪松长期以盗窃为业。2024年2月26日上午,王雪松来到孙吴县**小区**旅馆谎称其要住宿,在被害人杜某某(男,56岁)上楼找人时,王雪松趁机潜入到杜某某个人居住的房间内将手机盗走。之后,王雪松又来到**小区二号楼**门市被害人闫某某(男,56岁)家中,将放在卧室墙上钱包中的200元现金盗走。经孙吴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为人民币9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被民警找回后已返还被害人。被盗现金被王雪松挥霍后,剩余100元现金已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王雪松于2024年2月26日被侦查机关在孙吴县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杜某某、闫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雪松的供述与辩解;
4.案发现场勘验卷宗;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雪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雪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雪松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被告人王雪松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对其处罚。被告人王雪松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房玉利
2024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孙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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