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吴县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孙检刑诉〔202432

被告人王雪松,男,19974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70421*****族,小学文化群众,无固定职业,孙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2015326日因盗窃罪被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201795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827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1015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1030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2214日因盗窃罪被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3420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4113日刑满释放。2024226日因涉嫌盗窃被孙吴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38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孙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孙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雪松涉嫌盗窃罪,于202458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5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雪松长期以盗窃为业。2024226日上午,王雪松来到孙吴县**小区**旅馆谎称其要住宿,在被害人杜某某(男,56岁)上楼找人时,王雪松趁机潜入到杜某某个人居住的房间内将手机盗走。之后,王雪松又来到**小区二号楼**门市被害人闫某某(男,56岁)家中,将放在卧室墙上钱包中的200元现金盗走。经孙吴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为人民币9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被民警找回后已返还被害人。被盗现金被王雪松挥霍后,剩余100元现金已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王雪松于2024226日被侦查机关在孙吴县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杜某某、闫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雪松的供述与辩解;

4.案发现场勘验卷宗;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雪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雪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雪松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被告人王雪松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对其处罚。被告人王雪松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房玉利

2024528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孙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