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吴县人民检察院 

孙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孙检刑诉〔202437

被告人安志会,男,19743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40303****,*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县**派出所,现住黑龙江省孙吴县**家属房(平房)。202211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孙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20236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孙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孙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安志会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531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5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5222230分许,被告人安志会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由孙吴县**街**家属房出发,沿孙吴县**街自西向东行驶,后又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孙吴县**街**小学南门时,被孙吴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海伦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安志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5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侦查,被告人安志会于2023522日被侦查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正三轮摩托车(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孙吴县交警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安志会的供述和辩解;

5.海伦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安志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在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志会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安志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振武

202465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