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北检刑诉〔2025〕41号
被告人薛希河,曾用名薛喜和,男,1967年3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北安市,公民身份号码******19670306****,*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河市北安市**社区**委**组**户,住北安市**老年公寓。2025年2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北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25年2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北安公安局刑事拘留,2025年3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北安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希河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2月12日8时许,被告人薛希河在北安市**老年公寓二楼,因与被害人赵某某争抢椅子一事发生口角,赵某某将薛希河推倒在地,后薛希河用脚踹了站在其前方的赵某某胯关节处,致赵某某受伤。其间,因被害人孙某某劝架,引起薛希河不满,薛希河来到老年公寓一楼监控室取了一把胶皮柄铁锤,坐电梯返回二楼后,用铁锤击打孙某某头部两下,致孙某某受伤。经医院诊断:赵某某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孙某某头顶皮肤挫裂伤。经法医鉴定:赵某某右侧髋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孙某某头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行政案件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诊断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薛希河的供述和辩解;
5.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等笔录;
7.监控视频。
经侦查,被告人薛希河于2025年2月12日在北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希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希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希河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薛希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晓磊
检察官助理 徐静文
2025年5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安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6.换押证1份
7.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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