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安检刑诉〔2025〕67号 

  被告人李洪超,男,1986年4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60421****,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安达市,2025年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5年3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洪超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2月15日0时42分许,在安达市铁路街南天桥路口处,被告人李洪超醉酒后驾驶长安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与由南向北郑某某驾驶的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李洪超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1mg/ml。经黑龙江省众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长安牌小型轿车左侧前部与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左侧前部存在接触。经安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事故由李洪超负全部责任,郑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侦破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保险单、称重单、前科查询记录、事故现场照片、抽血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照片、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单、血液样本提取笔录、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田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洪超的供述于辩解;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6.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省众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洪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洪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洪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定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洪超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洪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洪超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

                                                   检  察  官 李英明                                                                                         检察官助理 张振雷

                                                                                        2025年4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