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安检刑诉〔2025105号 

  被告人于金生,男,19798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90810****,*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安达市**楼**号楼**单元**室。2015711日因偷窥被安达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1011日因犯盗窃罪被安达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23125日因犯盗窃罪被安达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254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5423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安达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安达市看守所。

本案由黑龙江省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金生涉嫌盗窃罪,于20256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6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56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42日凌晨226分,被告人于金生从**小区步行至**小区楼下,趁四下无人时,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楼下的黑A****号黑色**牌轿车的副驾驶车门打开并进入车内,将中控台下方红包内的300元现金、手扣箱里150元现金及黑色皮包盗走,在**小区西门处将皮包内18000元现金盗走后将皮包送回车内,于金生将盗窃所得18450元全部挥霍。

2025410日被告人于金生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指认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通知书等;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于金生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金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金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金生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于金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

检  察  官 田成民

检察官助理 张振雷

2025717日 

件:1.告人现羁押于安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