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刑诉〔2025〕732号 

 

被告人陈娣娣,女,1990822生,公民身份号码******19900822*****,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上海市松江区********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55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20259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娣娣诈骗罪一案,于202591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娣娣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11月,被告人陈娣娣因无力支付房租,谎称自己有能力和渠道办理烟草证,并冒用“陈瑶”姓名,以办证需要好处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卢某某共计人民币16000元。后被害人卢某某多次要求退款,被告人陈娣娣均以各种理由搪塞。20253月,被告人陈娣娣失联。

案发后,被告人陈娣娣已赔偿被害人卢某某16000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在上述时间被告人陈娣娣以上述方式诈骗的事实。该事实另有证人曾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予以印证。

3.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陈娣娣的到案情况。

4.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陈娣娣已赔偿被害人卢某某经济损失16000并获得谅解。

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娣娣身份信息。

6.被告人陈娣娣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对上述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娣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娣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娣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娣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娣娣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军妹

检察官助理 胡栩琪

 

2025926

                                                                  

 

附件:1. 被告人陈娣娣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

1326291****

2. 侦查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 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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