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刑诉〔2025〕732号
被告人陈娣娣,女,1990年8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00822****,*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镇**村**组**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街**弄**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5年5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取保候审,2025年9月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娣娣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25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娣娣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1月,被告人陈娣娣因无力支付房租,谎称自己有能力和渠道办理烟草证,并冒用“陈瑶”姓名,以办证需要好处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卢某某共计人民币16000元。后被害人卢某某多次要求退款,被告人陈娣娣均以各种理由搪塞。2025年3月,被告人陈娣娣失联。
案发后,被告人陈娣娣已赔偿被害人卢某某16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在上述时间被告人陈娣娣以上述方式诈骗的事实。该事实另有证人曾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予以印证。
3.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陈娣娣的到案情况。
4.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陈娣娣已赔偿被害人卢某某经济损失16000元并获得谅解。
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娣娣的身份信息。
6.被告人陈娣娣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对上述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娣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娣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娣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娣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娣娣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军妹
检察官助理 胡栩琪
2025年9月26日
附件:1. 被告人陈娣娣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
1326291****
2. 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 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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