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刑诉〔2025〕2号 

被告人黄世周,男,1994123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公民身份号码******19941230****,*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委**村**号。被告人黄世周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29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10月2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31020日被该分局解除取保候审,202411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世周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412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黄世周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世周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9月,被告人黄世周通过QQQQ昵称小某某)等网络方式向何某某(QQ昵称弘某某)、冯某某(QQ昵称大某某)等人提供包含居住在本市秦淮区居民朱某某等被害人信息在内,含有公民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公民身份号码等内容,文件名分别为“5_6246516619015620248”“5_6246516619015620249”“5_6255897080993154057”等公民个人信息文件夹,内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7.3万余条。

2022922日,被告人黄世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QQ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黄世周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世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世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世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世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勋

2025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黄世周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