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刑诉〔2025〕12号 

被告人张达庆,男,19716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9710603*****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人张达庆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4318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达庆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522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2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52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1271957分,被告人张达庆驾驶皖AF****、皖A****挂重型半挂牵引货车,沿山深线(20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淮安市洪泽区境内山深线1183KM+650M处时,与同方向在前行驶的董某甲(本案被害人)驾驶的手扶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董某甲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董某甲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达庆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董某甲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其头部严重损伤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达庆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等物证照片;

2.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董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张达庆的供述和辩解;

5.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达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达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达庆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达庆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秀凌                               

2025年3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达庆(1385656****)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