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5〕212号
被告人席亚楠,男,1993年6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30627****,*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住杭州市上城区**号**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砀山县**镇**号)。因本案于2024年12月3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5年1月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5年4月16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亚楠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2月29日,被告人席亚楠至本市上城区**小区**室修理物品。在修理完毕准备离开时,席亚楠在房间的卧室内,秘密窃取被害人放在卧室内的手把件一个、黄金项链一条、爱马仕手镯一个、小香风铜合金手镯一个、佛心菩提果钥匙挂件一个、翡翠挂坠一个、朱砂手串一个、胸针一个(经估价,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16147元)以及黄金手镯一个。得手后席亚楠离开现场,后将黄金手镯销赃。
2024年12月30日,被告人席亚楠在本市上城区**号**幢门口马路边被民警抓获。案发后,席亚楠窃取的除黄金手镯外的其余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席亚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亚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亚楠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天予
2025年4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席亚楠现依法取保候审
2.《量刑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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