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刑不诉〔2025〕7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00115****,*族,文化程度初中,驾驶员,户籍地山东省临沭县**镇**村**号,住山东省临沭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5年4月14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5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4月13日16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鲁Q5****号重型厢式货车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建德市沪瑞线376公里750米交叉路口时,与横过道路的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肇事经过;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接受证据清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谅解书、事故认定书、称重笔录等;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的从轻、从宽情节,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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