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再审检察建议书

甬镇检民监〔2024〕3号

 

 王伟大与王根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了2021)浙0211民初2940民事调解。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伟大就其与王根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至你院2021824日立案受理。立案后组织案件双方进行调解,并于20211112日作出(2021)浙0211民初2940号民事调解:一、解除王伟大与王根富于2020912日签订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二、王根富于20211231日前返还王伟大购房款510000元,支付违约金115000元;三、王伟大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查明:2020912日,王伟大与王根富签订一份《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约定王根富将其拆迁房屋中的100平方米的房产出售给王伟大。合同签订后,王伟大分别于2020912日、915日、330日、519日向王根富转账共计510000元购房款。后因王根富不履行购房合同,王伟大诉至你院。

  2022915日,你院作出(2022)浙0211刑初248号判决,判决王根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并责令其退赔各被害人损失。该刑事判决中第三节事实认定:20209月,王根富与王伟大签订协议,以每平方米17000元的价格向王伟大售卖一套约100平方米的房产,采用一房多卖,以收取购房定金、预付购房款的名义骗取王伟大共计510000元。

 本院认为,有新证据证实你院2021)浙0211民初2940民事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理由如下:

 (2022)浙0211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中认定,王根富隐瞒事实真相,实施一房多卖,以收取购房定金、预付购房等名义,骗取王伟大等人的款项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涉及的事实与该刑事判决中第三节事实一致,经刑事侦查,有王根富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转账记录等新证据证明王根富的上述行为系刑事犯罪,不应以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且该生效调解书损害了其他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综上所述,你院2021)浙0211民初2940民事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应予纠正。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特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请在收到后三个月内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本院。

 

 此致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