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刑诉〔2025〕91号
被告人杨开金,男,1999年3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90319****,*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贵州省龙里县**街道**村**号。2018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1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罪盗窃罪被判处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2年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4年3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4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5年1月2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开金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杨开金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0月10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杨开金至象山县爵溪街道古城路**号,从隔壁阳台翻越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窃得其放在一楼卧室床头柜抽屉里的现金人民币200元。
2024年11月中旬某日9时许,被告人杨开金至象山县爵溪街道十字西街**号**室,推门进入被害人徐某某家中,窃得其放在二楼卧室床铺下的现金人民币100元。
2024年12月31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杨开金至象山县爵溪街道十字西街**号**室,从隔壁顶楼翻越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窃得其放在三楼卧室电视柜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1850元。
2025年1月2日,象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杨开金,从其处扣押人民币3000元。后从上述暂扣款中向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张某某退赔人民币200元、100元、1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扣押清单、收条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开金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开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杨开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开金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开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开金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陆洁
2025年3月6日
附件:1.被告人杨开金现羁押于象山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详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个人中心
退出
无障碍
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