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刑诉〔2025〕91号 

 

被告人杨开金,男,19993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19990319*****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贵州省龙里县**街道****201892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1222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172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前罪盗窃罪被判处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222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438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49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512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开金涉嫌盗窃罪,于20252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杨开金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1010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杨开金至象山县爵溪街道古城路**号,从隔壁阳台翻越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窃得放在一楼卧室床头柜抽屉里的现金人民币200元。

202411月中旬某日9时许,被告人杨开金至象山县爵溪街道十字西街****室,推门进入被害人徐某某家中,窃得放在二楼卧室床铺下的现金人民币100元。

20241231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杨开金至象山县爵溪街道十字西街****室,从隔壁顶楼翻越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窃得放在三楼卧室电视柜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1850元。

202512日,象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杨开金,从其处扣押人民币3000元。后从上述暂扣款中向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张某某退赔人民币200元、100元、1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扣押清单、收条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开金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开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杨开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开金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开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开金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

 

    官 陆洁

                              202536

 

1.被告人杨开金羁押于象山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详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1

4.《量刑建议书》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