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5〕1472号
被告人温秋贵,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60819****,*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会昌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5年9月2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15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赵军,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秋贵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5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温秋贵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8月中旬,被告人温秋贵穿着网购警用制式警服,驾车至慈溪市掌起镇**村被害人雷某某经营的足浴店附近辅道来回“巡逻”、“拍照”,使被害人雷某某误以为是警察执行公务,骗取雷某某利群牌香烟(阳光)2条。经估价,价值人民币8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警服、巡逻灯、警帽等;
2.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警情档案及报警电话关联查询、照片、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毕某某、胡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雷某某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温秋贵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8.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报警录音、微信聊天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秋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秋贵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秋贵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孝晖
检察官助理 赵柠柠
2025年10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温秋贵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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