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刑不诉〔2025〕207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00224****,*族,小学肄业,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9月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8月27日至29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多次在苍南县炎亭镇盗窃他人旧渔网,具体事实如下:
2025年8月27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到苍南县炎亭镇流湾码头,将被害人许某某堆放在此处的旧渔网盗走;同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再次到苍南县炎亭镇流湾码头,将被害人许某某堆放在此处的旧渔网盗走,上述合计21袋;同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到苍南县炎亭镇圆山码头,将被害人厉某某堆放在此处的5袋旧渔网盗走。
2025年8月29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到苍南县炎亭镇圆山码头,将被害人张某某堆放在此处的4袋旧渔网盗走;同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到苍南县**镇**路**号前,将被害人蔡某某堆放在此处的3袋旧渔网盗走。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将上述渔网运送至苍南县钱库镇**街**号后空地,并委托他人加工。案发后,渔网均已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发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经价格认定机构认定,上述渔网价值人民币1806元。
被不起诉人钱某某于2025年9月2日在浙江省瑞安市**路**宾馆被苍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
1.书证:户籍信息、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张某某、厉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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