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刑诉〔2025〕341号
被告人王小凤,女,2000年7月1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0000711****,*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嘉善县**镇**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5年5月22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5年7月3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小凤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小凤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5月14日上午,被告人王小凤至嘉善县**镇**苑**幢**单元**室,趁被害人姜某某不注意之际,窃得被害人放置于首饰盒内的黄金手镯1个,价值人民币35984.88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小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小凤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获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喻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小凤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称重、辨认、现场勘验等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小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5984.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小凤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小凤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许雅
2025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王小凤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为1774547****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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