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刑诉〔202414

 

被告人陈康康,男,19859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50929*****族,初中文化住德清县**街道**小区****因涉嫌抢劫罪,2024419日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7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康康涉嫌抢劫,于2024911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49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4911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2922时许,被告人陈康康在德清县武康镇一网吧下网后,因赌博欠债而产生抢劫出租车司机钱财的念头,遂在路边伺机寻找作案目标。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康康在德清县医院门口遇见阮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见车上有其他乘客,因担心不方便实施抢劫而未上车。后陈康康在德清县小学附近乘坐被害人朱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在出租车行驶至僻静处,陈康康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威逼被害人朱某某拿出钱财,朱某某随即停车并反抗。陈康康遂手持折叠小刀连续捅刺被害人朱某某朱某某打开车门逃跑并呼救,陈康康下车追赶并持刀连续捅刺朱某某至其倒地不起,陈康康将朱某某身上约五百元现金搜走,并将被害人朱某某翻到路边沟内,朱某某身受58处创伤当场死亡。后陈康康驾驶朱某某的出租车逃离现场,当车开至德清县乡间公路僻静处时,为掩盖罪行,陈康康用出租车上抹布擦拭车内方向盘、档位杆等位置并将抹布扔在附近一垃圾场围墙内,弃车逃离。经法医鉴定死者朱某某系生前颈部创口切断右侧颈静脉、胸部创口刺破心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某甲、沈某甲某某、阮某某、赵某某、潘某乙、沈某乙、黄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辩解:被告人陈康康的供述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刑事检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视频侦查分析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康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严重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

    官 于海波

                              检察官助理 肖天阳

                              2024年10月11日

件:1.被告人陈康康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

          2.电子卷宗、情况说明1      

          3.证人、鉴定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