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刑诉〔2024〕14号
被告人陈康康,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50929****,*族,初中文化,住德清县**街道**小区**幢**室。因涉嫌抢劫罪,于2024年4月19日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康康涉嫌抢劫罪,于2024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4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2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陈康康在德清县武康镇一网吧下网后,因赌博欠债而产生抢劫出租车司机钱财的念头,遂在路边伺机寻找作案目标。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康康在德清县某医院门口遇见阮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见车上有其他乘客,因担心不方便实施抢劫而未上车。后陈康康在德清县某小学附近乘坐被害人朱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在出租车行驶至某僻静处,陈康康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威逼被害人朱某某拿出钱财,朱某某随即停车并反抗。陈康康遂手持折叠小刀连续捅刺被害人朱某某,朱某某打开车门逃跑并呼救,陈康康下车追赶并持刀连续捅刺朱某某至其倒地不起,陈康康将朱某某身上约五百元现金搜走,并将被害人朱某某翻到路边沟内,朱某某身受58处创伤当场死亡。后陈康康驾驶朱某某的出租车逃离现场,当车开至德清县某乡间公路僻静处时,为掩盖罪行,陈康康用出租车上抹布擦拭车内方向盘、档位杆等位置并将抹布扔在附近一垃圾场围墙内,弃车逃离。经法医鉴定死者朱某某系生前颈部创口切断右侧颈静脉、胸部创口刺破心脏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甲、沈某甲、泮某某、阮某某、赵某某、潘某乙、沈某乙、黄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康康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刑事检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视频侦查分析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康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严重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于海波
检察官助理 肖天阳
2024年10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陈康康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
2.电子卷宗、情况说明1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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