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

 

德检刑诉〔2025〕418号 

 

被告人李朝贵19874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70409*****族,小学文化,住广南县******小组。2006324日因盗窃被德清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24426日因盗窃被德清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2024527日被德清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2024710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平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586日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59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德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朝贵涉嫌盗窃罪,于2025101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10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479日下午,被告人李朝贵至杭州市临平区运河街道一带,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周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红色雅马哈电瓶车一辆,价值人民币600元。案发后该电瓶车后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2.2025714日晚上,被告人李朝贵至德清县禹越一带,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红色爱玛电瓶车一辆,价值人民币600元。

3.2025729日中午,被告人李朝贵至德清县禹越镇工业园区,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张某某停放于该处的黑色绿源电瓶车一辆,价值人民币650元。

综上,被告人李朝贵共盗窃作案3次,盗窃所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朝贵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7.视听资料:辨认照片、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李朝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李朝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朝贵自侦查阶段至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被告情节表现,提出量刑建议如下:

被告李朝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娅萍  

20251030   

 

 

 

1.被告人李朝贵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份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