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刑诉〔2025〕574号 

被告人王任,男,1987年9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70909****,*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3年8月1日被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八日;于2024年5月9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24年7月20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24年9月8日被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本案于2025年5月2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任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8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3年7月29日6时许,被告人王任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育才路地铁口E口非机动车停放点,窃得被害人汪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价值人民币1513元的自行车1辆。

2.2024年5月3日22时许,被告人王任在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竹园路金茂府门口,窃得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该处的自行车1辆。

3.2024年5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王任在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苏州中心南C非机动车车库内,窃得被害人杨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价值人民币170元的自行车1辆。

4.2024年9月7日下午,被告人王任在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新江南生活荟来伊份店门口附近,窃得被害人宋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价值人民币397元的自行车1辆。

5.2025年5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王任在绍兴市越城区解放路鲁迅故里地铁站A1地铁口旁的人行道上,窃得被害人皮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价值人民币359元的自行车1辆。

综上,被告人王任共实施盗窃5次,窃得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2439元。

2025年5月28日,被告人王任在绍兴市越城区城南大桥东南侧警察被抓获。案发后,赃物均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人脸识别截图、监控截图、发还清单、前科查询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任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任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任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赃物均已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晓晨  

检察官助理 马也驰  

2025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任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其他材料详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