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刑诉〔2025〕330号
被告人黄子确,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身份号码******19720811****,*族,初中肄业,住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1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3日被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盗窃,于2020年6月4日被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10月9日被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2年8月11日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于2023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4年6月13日被永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天。因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5月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5年5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子确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0月10日,被告人黄子确至金华市金东区**镇**村公交站附近,将被害人陈某某停在公交车站附近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窃得的电动三轮车卖得1400元。经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6660元。
另查明,2024年6月13日,被告人黄子确至永康市**街道**路**中心对面的工地拆迁房内,将拆迁房内地板上的铜条盗走,后被当场抓获,该起盗窃事实已被行政处罚。
2025年5月6日,被告人黄子确在金华市武义县**镇**路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发票收据、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子确的供述;
5.鉴定意见:金华市金东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刑事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子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子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子确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黄子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陈玲
检察官助理 章丽娜
2025年6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黄子确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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