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5〕282号
被告人何肖明,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21220****,*族,小学文化,务工,居住地江山市**街道**村**号。2014年8月28日因赌博被江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2022年4月8日因赌博被江山市公安局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25年8月1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肖明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5年9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6、7月份,被告人何肖明到江山市**街道**路**号**水果店盗窃二次,窃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4576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25年6月5日23时许,何肖明到**水果店内,从桌子抽屉内窃得被害人郑某甲的二枚足金戒指、一条足金项链。后何肖明先后将窃得的二枚足金戒指、一条足金项链销赃至江山市**路**号**金店,共非法获利23838元。经价格认定,被盗的二枚足金戒指、一条足金项链共价值24556元。
2.2025年7月9日22时许,何肖明到**水果店内,从桌子抽屉内窃得郑某甲的二条金色项链、二块手表、一只金色手镯、二十个一元面值的硬币。后何肖明想将该手镯出售时得知该手镯是假的,何肖明便将窃得的二块手表、一条项链丢弃,将手镯偷偷归还给郑某甲。案发后,被盗的一条金色项链从何肖明家中被查扣并发还给郑某甲。因无法确定被盗的手镯、项链、手表的材质、重量、品牌型号等情况,对涉案手镯、项链、手表不予价值认定。
案发后,何肖明朋友代何肖明退赔给被害人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微信交易流水、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账号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乙、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何肖明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搜查证、刑事搜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肖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肖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肖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何肖明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相栋
检察官助理 黄秋芬
2025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何肖明现羁押于江山市看守所
2.其他材料详见移送案件材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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