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刑诉〔2025〕596号
被告人梁雨森,男,2000年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0000219****,*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武乡县**乡**村**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宿舍。2024年10月16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25年9月1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月2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雨森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5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8月至2023年12月期间,被告人梁雨森在未取得烟草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饶某某(已判决)及其他上家(身份不清)等人处售卖的一次性电子烟、电子烟杆、烟弹是非正规产品,仍从上家处购买一次性电子烟、电子烟杆、烟弹,销售给金某某(已判决),销售金额人民币8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400元(已全部退缴)。
2025年9月18日,被告人梁雨森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相关证据、调取证据通知书、支付宝账单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雨森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金某某、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雨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雨森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雨森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梁雨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梁雨森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军
检察官助理 潘松强
2025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66351****)
2.全部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个人中心
退出
无障碍
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