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5〕292号 

 

被告人喻明全,曾用名喻荣,男19721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21206*****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因犯盗窃罪于2000718日被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5924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30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喻明全涉嫌盗窃,于20251024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92417时许,被告人喻明全在青田县**街道******店内按摩结束时,遂趁店内无人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收银台上的一部华为荣耀Magic7手机盗走并离开现场,后经被害人电话联系后仍拒不承认。同日20时许,被告人喻明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供述了其盗窃手机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在其住所搜查、扣押到被盗手机,后已发还被害人李某某。经青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手机在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制作说明等书证;

2.证人黎某某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喻明全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书;

6.刑事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刑事搜查笔录、搜查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喻明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明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喻明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喻明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官 夏莹莹   

                                  检察官助理 李茜茜   

                              20251028   

 

 

1.被告人喻明全取保候审,现在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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