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5〕161号 

 

被告人夏峰,男,199412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41221*****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号,住青田县******因犯盗窃罪2018522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赌博于2025529日被青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800(未执行)。因涉嫌盗窃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5326日被刑事拘留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414日被青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峰涉嫌盗窃,于2025613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225日至28日期间,被告人夏峰在被害人留某某位于青田县**街道******室家中借宿期间,趁被害人留某某睡觉之际,使用被害人放至在客厅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通过找回密码的方式获取微信支付密码,后分多笔陆续将留某某中国工商银行卡内的人民币127600元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入自己使用的微信(账号:xiafeng****)内,后上述款项均被被告人夏峰用于网络赌博。

2025326日,被告人夏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夏峰虽未赔偿被害人损失但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户籍资料、前科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微信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流水、交易流向图、接收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谅解书、行政立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制作说明书证

2.证人金某某梁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夏峰的供述与辩解;

5.刑事扣押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6.手机数据、交易流水数据、远程笔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峰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官 夏莹莹

                                               检察官助理 李茜茜

2025620 

 

 

1.被告人夏峰现羁押于青田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

3.量刑建议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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