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5〕161号
被告人夏峰,男,1994年12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41221****,*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镇**村**号,住青田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赌博于2025年5月29日被青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800元(未执行)。因涉嫌盗窃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5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14日被青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峰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2月25日至28日期间,被告人夏峰在被害人留某某位于青田县**街道**城**栋**室家中借宿期间,趁被害人留某某睡觉之际,使用被害人放至在客厅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通过找回密码的方式获取微信支付密码,后分多笔陆续将留某某中国工商银行卡内的人民币127600元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入自己使用的微信(账号:xiafeng****)内,后上述款项均被被告人夏峰用于网络赌博。
2025年3月26日,被告人夏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夏峰虽未赔偿被害人损失,但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户籍资料、前科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微信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流水、交易流向图、接收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谅解书、行政立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制作说明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梁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夏峰的供述与辩解;
5.刑事扣押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6.手机数据、交易流水数据、远程笔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峰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夏莹莹
检察官助理 李茜茜
2025年6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夏峰现羁押于青田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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