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刑诉〔2025〕15号
被告人鲁光伟,男,1991年10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11021****,*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村**栋**号,现住当涂县**镇**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4月17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5月23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5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光伟涉嫌诈骗罪,于2025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4月期间,被告人鲁光伟经上线邀集参与拨打诈骗电话。鲁光伟使用电话卡帮助上线拨打被害人电话,同时用另一部手机与上线保持QQ通话,由上线与被害人进行通话,进而实施诈骗活动,骗取被害人王某某246800元,骗取被害人赵某某133000元。鲁光伟从中非法获利12580元。
案发后,被告人鲁光伟于2024年4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1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退出225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
2.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通话记录、谅解书、微信及支付宝交易明细等书证;
3.被害人赵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鲁光伟的供述与辩解;
5.当涂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
6.鲁光伟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光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光伟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光伟与他人共同实施诈骗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鲁光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光伟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祖琴
检察官助理 仲珊珊
2025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鲁光伟现住当涂县**镇**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扣押物手机2部、扣押款人民币22580元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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