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刑诉〔2024〕1056号
被告人陈遵寿,男,1989年06月0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90602****,*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福建省福清市**小区**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4年5月2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遵寿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4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陈遵寿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资格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向上线“**工厂”、“**批发”等微信好友(均身份不明)多次进购电子烟弹及一次性电子烟,再通过网络进行销售。截止案发,被告人陈遵寿销售金额约人民币23万元,获利人民币6万元。
2024年5月28日,被告人陈遵寿在福清市**小区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民警在抓获被告人陈遵寿时,扣押到电子烟烟弹以及一次性电子烟合计1579盒。
经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扣押到的电子烟及烟弹均为伪劣电子烟。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扣押的电子烟及烟弹价值人民币130421元。
2024年5月29日,被告人陈遵寿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福清市烟草专卖局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陈遵寿的供述和辩解;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4.电子烟鉴别检验报告、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涉案电子烟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遵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遵寿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经营数额人民币23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遵寿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遵寿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遵寿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洪娟
2024年1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遵寿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小区**号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认罪认罚协商笔录1份
4.财物登记移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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