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5〕176号
被告人赵倩颖,女,1998年1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981117424X,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礼步花园小区2栋1单元601室(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弋阳镇双亭路南区8栋4号)。2018年1月4日因犯诈骗罪被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9月7日因缓刑考验期内再犯诈骗罪被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缓刑部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2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12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2025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倩颖诈骗案,于2025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4年8月,被告人赵倩颖因被朋友催债,萌生了骗取朋友被害人汪佳翠钱财的想法,随后便以与汪佳翠合伙做回收黄金业务赚钱为由,多次要求汪佳翠通过支付宝、微信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189000元;并以暂时抵押汪佳翠的黄金换取钱款后收取客户黄金,在黄金出售后将汪佳翠的黄金首饰赎回归还给汪佳翠为借口,骗取了汪佳翠黄金手镯、黄金花戒、黄金项链、黄金吊坠、黄金戒指、黄金耳钉共计重量为82.6克的黄金首饰,后将上述黄金首饰变卖得赃款47744元。被告人赵倩颖骗得上述钱款及将黄金首饰变卖后的钱款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及偿还个人债务。经南昌市新建区价格认定监测中心认定,上述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48782.5元。事发后,经汪佳翠催要,被告人赵倩颖自2024年10月5日至2024年12月12日期间,陆续向汪佳翠退还55700元。
2.被告人赵倩颖和被害人熊紫颖2022年9月相识,随后发展成朋友关系。赵倩颖在获取熊紫颖的信任后,分别以与熊紫颖合作手机生意、钻石定制生意、黄金回收生意、帮汪佳翠借钱等名义,于2023年2月至2024年9月期间,骗得熊紫颖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其转账566682.64元,及骗得熊紫颖16.53克黄金首饰;并以借戴为名骗得熊紫颖一条钻石项链。经南昌市新建区价格认定监测中心鉴定,涉案16.53克黄金价值人民币8865.5元。被告人赵倩颖骗得上述钻石项链后销赃得款3000元。事发后,经熊紫颖催要,被告人赵倩颖陆续向熊紫颖还款419993.26元。
3.被告人赵倩颖与被害人丁权在酒吧认识。2024年11月11日至2024年11月22日期间,赵倩颖以帮助丁权购买梵克雅宝项链为由对丁权进行诈骗。在丁权向赵倩颖转账后,陆续以手链出问题、卖家要加钱、自己帮忙垫资还不起借呗等名义诱骗丁权继续转账。丁权共向赵倩颖转账102000元,在丁权催要后,赵倩颖向丁权转回32000元,剩余钱款被赵倩颖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挥霍使用。
4.被告人赵倩颖与被害人毛智晖在酒吧经朋友介绍认识,赵倩颖自称是做珠宝生意的,以做黄金生意赚钱的方式,对毛智晖进行诈骗。毛智晖于2024年12月12日通过微信向赵倩颖分三笔共计转账40000元作为“投资款”。赵倩颖收到上述钱款后,将其中20000元通过微信转给了丁权,4000元转给了汪佳翠,剩余16000元于2024年12月13日通过微信转回给毛智晖。
5.被告人赵倩颖与被害人江智健2024年4月因同在诗普琳珠宝店工作结识。2024年6月4日,赵倩颖向江智健提出二人一同合伙做黄金珠宝的私单,由赵倩颖提供客户,江智健出资,所赚取的利润一人一半,江智健信以为真表示同意。后赵倩颖以做私单让江智健垫资,并在后续以客户多次追加购买黄金、需要追加垫资、有客户购买钻石需要垫资、朋友有二手手机及配套手表出售、购买手机的钱不够开票、钻石单垫资不够需要追加垫资、客户刷POS机需要手续费及其他各种理由,骗取江智健陆续向其转账230825.88元,并将骗得的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挥霍使用。后经江智健催要,赵倩颖陆续向江智健转回57100元,并将一部苹果IPAD和一部华为MATE60手机拿给江智健抵债,江智健将赵倩颖抵给自己的平板和手机在咸鱼网站上分别以1600元和3600元的价格进行了出售。
6.被告人赵倩颖与被害人徐潇涵系前同事关系。2023年11月至2024年8月期间,赵倩颖以与徐潇涵合伙做钻石、黄金生意,帮徐潇涵购买手机的名义,陆续骗得徐潇涵向其转账187001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挥霍。后经徐潇涵催要,被告人赵倩颖陆续向徐潇涵还款205500元。
7.被告人赵倩颖和被害人邹锦鑫2024年5月在Mixx酒吧认识,两人于5月20日添加微信好友。2024年12月9日,赵倩颖联系邹锦鑫称自己是开手机店的,可以以进货价拿手机,并可以用邹锦鑫的IPhone14ProMax加价1800元置换IPhone16ProMax,但需先付2000元押金,邹锦鑫信以为真,通过支付宝向赵倩颖转账2000元。后赵倩颖以需要先把手机买了才能置换为由、配送需要购买两部为由、需要先拿手机过去才能置换为由,骗取邹锦鑫陆续转账给赵倩颖,并将自己的一部IPhone14ProMax手机交给了赵倩颖。赵倩颖总共骗得邹锦鑫23000元转账,并将邹锦鑫的手机出售得款4300元,之后将从邹锦鑫处骗来的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挥霍使用。
8.被告人赵倩颖与被害人罗琦系前同事关系。自2024年10月13日至2024年12月9日期间,赵倩颖以与罗琦合伙做回收黄金生意,以回收黄金需要资金、银行卡频繁收款需要更换银行卡、客户交货不肯抹零、银行卡手续费、珠宝公司财务算错账需要补账等各种名义欺骗罗琦,罗琦出于同事间的信任,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卡陆续向赵倩颖转账341880元转账。赵倩颖骗得罗琦转账后,并未用于做黄金回收生意,而是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挥霍使用。
被告人赵倩颖2024年12月12日经新建分局长堎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汪佳翠、熊紫颖、丁权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赵倩颖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倩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诈骗多人钱财共计人民币1130843.26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倩颖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宁迪
检察官助理 范远剑
2025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赵倩颖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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