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5〕262号
被告人陈春明,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3031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乡**村**自然村**号(户籍所在地同上)。2013年9月27日因赌博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行政罚款3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5年5月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春明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5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3月3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陈春明驾驶赣A*****号“别克牌”小型轿车(经鉴定事故发生前行驶速度为54km/h)在南昌市新建区**镇由东往西沿**街行驶,当行驶至**小区之间道路时,遇被害人钱某某由南往北步行横过该道路。因陈春明驾驶小车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导致车辆直接碰撞钱某某,致钱某某受伤后于3月4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钱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陈春明驾驶小车遇行人横过道路未及时避让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春明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案发后,陈春明赔偿了钱某某家属经济损失(含保险赔付部分)并取得了钱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事故责任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春明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春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春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春明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陈春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宁迪
检察官助理 范远剑
2025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春明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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