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24〕229号
被告人陈才精,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31225****,*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2日被兴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8日被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4月6日被兴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22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6月29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4年7月24日由兴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才精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5月至6月,被告人陈才精在兴国县、赣县区实施入户盗窃8起,盗窃财物折合人民币44051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4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才精来到兴国县**镇**村**组刘某某住宅,翻墙进入院内破坏入户大门进入刘某某家中盗窃;
2.2024年6月初,被告人陈才精来到兴国县**镇**村**组潘某甲住宅,趁潘某甲住宅无人在家,采用翻墙进入院内踹坏入户大门钻入潘某甲家中盗窃;
3.2024年6月初,被告人陈才精来到兴国县**镇**村**组潘某乙住宅,趁潘某乙住宅无人在家,采用破窗钻入潘某乙家中盗窃;
4.2024年6月初,被告人陈才精来到兴国县**镇**村**组潘某丙住宅,趁潘某丙住宅无人在家,采用破窗钻入潘某丙家中盗窃;
5.2024年6月初,被告人陈才精来到兴国县**镇**村**组张某甲住宅,趁张某甲住宅无人在家,采用破窗钻入张某甲家中盗窃;
6.2024年6月16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陈才精来到兴国县**镇**村**组张某乙住宅,准备采用破窗方式进入屋内盗窃,因被张某乙发现,陈才精逃离现场;
7.2024年6月27日晚上,被告人陈才精来到赣州市赣县区**镇**村**组王某甲住宅,趁王某甲住宅无人在家,采用破窗钻入王某甲家中盗窃;
8.2024年6月27日晚上,被告人陈才精来到赣州市赣县区**镇**村**组王某乙住宅,趁王某乙住宅无人在家,采用破窗方式进入王某乙家中盗窃,盗窃金银首饰、电脑、铜币等物品及现金1538元。经兴国县价格监测认定中心认定,陈才精在王某乙家盗窃的金银首饰、铜币及电脑等物品价值共计42513元。案发后,兴国县公安局将追回的被盗现金、金银首饰、铜币及电脑发还给被害人王某乙。
经兴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刘某某住宅*侧房间门边碎木板中检出的DNA与陈才精的基因型相同。
2024年6月28日,被告人陈才精被兴国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归案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潘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才精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才精多次入户盗窃,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才精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才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丽 检察官助理 王军塘
2024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才精现羁押在兴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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