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4〕256号 

被告人游美,男,1998年9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80908*****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号,住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便利店,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10月26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江西省万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游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于2024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9月26日,被告人游美通过短视频平台认识一陌生网友,该名陌生网友称其能带游美赚钱。9月28日晚,游美和陌生网友见面后,对方称有人欠其钱但其是黑户需要游美帮忙接收转账,游美一开始表示拒绝但之后碍于情面还是答应帮对方接收资金,之后不久游美的广发银行卡(卡号622568********)到账一笔7800元,后二人使用部分资金用于了消费。次日对方要求游美取现后交给其,上午10时左右,二人到达温州市广发银行乐清支行,银行工作人员因怀疑资金合法性告知游美只能取现1000元,游美按照网友的要求先取现了1000元现金。下午2时许,游美按照网友的要求,二人打车去温州的广发银行龙湾支行ATM机上分别取现了5000元、900元,并将5900元交给了网友,网友支付100元给游美用于打车回乐清费用。

2024年9月30日下午2时许,对方又再次找到被告人游美,告诉游美有一笔偷税漏税的钱过一下游美名下的广发银行卡就可以赚到钱,游美因自己目前经济困难,想赚些钱维持生活便答应对方,二人在温州乐园见面后,游美名下广发银行卡收到一笔6500元的转账。晚上7时26分许,被告人游美到广发银行温州分行将6500元全部取出来给对方,对方拿到现金后支付200元给游美用于打车后称家里有事回去,之后游美无法联系上对方。另查明,被告人游美名下的广发银行卡(卡号622568********)接收的6500元资金关联到被诈骗人姜某某的案涉资金。

2024年10月26日,被告人游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常住人口详细、被告人基本情况表、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关联案卷、流水、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游美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游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游美明知是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而为他人提供银行卡接受资金并帮助取现,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虞俊伟 

2024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游美现羁押于万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