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5〕150号 

 

被告人李潘,男,19871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70118*****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街道****号,住莱西市**街道****号。201210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22826日因盗窃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54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潘涉嫌盗窃罪,于202562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38日至330日期间,被告人李潘驾驶鲁F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莱西市**街道**村,先后七次开锁进入**超市,盗窃超市内香烟58条、现金人民币110元。经莱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0968元。

被告人李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搜查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西市人民法院 

    官 李绍磊

 

2025811 

 

 

1.被告人李潘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光盘2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