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宣检刑诉〔2025〕7号
被告人汤华军,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30328***,*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出生地湖北省宣恩县,现住湖北省宣恩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7月19日被宣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华军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9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期间,被告人汤华军谎称自己在恩施认识公、检、法的工作人员,能够为被害人之子的刑事案件办理说情打招呼,先后编造请有关人员吃饭、送红包等虚假事实,骗取杨某某人民币57988元,主要用于自己日常生活消费。
案发后,汤华军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谅解书、收条;2.证人证言:证人汤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宣恩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光盘1张;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汤华军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华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华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华军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华军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汤华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来品
检察官助理 黄 益
2025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汤华军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宣恩县**乡**村**组**号,联系方式:15027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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