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25〕20号
被告人张千涛,男,1983年7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30706****,*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潜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5月22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千涛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4月8日20时许,被告人张千涛饮酒后驾驶雅马哈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潜江市东风路虾皇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张千涛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2mg/100ml,民警将张千涛带至潜江市中心医院抽取血样。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张千涛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调查情况说明、事故现场照片、抽血照片、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呼气视频、抽血视频;4.被告人张千涛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千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千涛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千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千涛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玉琼
检察官助理:徐冰纯
2025年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千涛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潜江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451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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