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平检刑诉〔2024〕121号
被告人何平作,男,1965年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650105****,*族,高中文化,乡村医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现住平江县**镇**村卫生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3年12月13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挽霞,女,1972年6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650105****,*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镇**村**号,现住平江县**镇**村**养生馆。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3年12月13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平作、王挽霞贩卖毒品案,于2024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平作系平江县**镇**村卫生室医生。2023年2月,何平作从四川成都**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谢某某处以35元或36元每盒的价格陆续购进了1000余盒氨酚曲马多胶囊。2023年7月1日,曲马多复方制剂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被告人何平作明知上述规定,仍将未销售完的氨酚曲马多胶囊交给被告人王挽霞以90元每盒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违法所得用于两人共同生活开支。2023年7月至12月期间,何平作、王挽霞多次向吸毒人员涂某某、吴某某、毛某某等人贩卖氨酚曲马多胶囊共计779盒(包),从中获利6973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3年7月至12月,被告人何平作、王挽霞先后167次向吸毒人员涂某某贩卖氨酚曲马多胶囊391盒(包),获利34960元;
2.2023年7月至12月,被告人何平作、王挽霞先后89次向吸毒人员吴某某贩卖氨酚曲马多胶囊197盒(包),获利17490元;
3.2023年7月至11月,被告人何平作、王挽霞先后16次向吸毒人员毛某某贩卖氨酚曲马多胶囊133盒(包),获利12010元。
4.2023年7月至12月,被告人何平作、王挽霞先后20次向吸毒人员邱某某贩卖氨酚曲马多胶囊44盒(包),获利4010元。
5.2023年7月至12月,被告人何平作、王挽霞先后5次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氨酚曲马多胶囊14盒(包),获利1260元。
2023年12月12日,民警在平江县**镇**村卫生室、平江县**村**养生馆将被告人何平作、王挽霞抓获归案,同日在王挽霞经营的平江县**村**养生馆内查获氨酚曲马多胶囊48包。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上述氨酚曲马多胶囊中均检出曲马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乡村医生资格证等书证;2.证人涂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何平作、王挽霞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搜查、扣押笔录、称重、取样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5.检验报告;6.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平作、王挽霞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多人贩卖氨酚曲马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平作、王挽霞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何平作、王挽霞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江毅
检察官助理 刘 武
2024年3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何平作现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挽
霞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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