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刑诉〔2025〕127号
被告人张晗,男,1999年8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90815****,*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安化县**镇**村**村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4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5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8月1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4年9月13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晗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4年12月4日至2024年12月27日,自2025年1月23日至2025年2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5年3月21日至2025年4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
2022年6月24日,被告人张晗在闲鱼APP上认识被害人朱某某,两人互加微信后,朱某某在微信上找张晗购买一辆QJ600两轮摩托车和一些手套、腰包等物件,并支付张晗5万余元。张晗从宁乡购得摩托车后,将车运回安化,后陆续编造给摩托车购买商业保险、拖运摩托车以及摩托车被物流公司损坏需要维修等事由,让朱某某陆续支付约2万元。后张晗称将损坏的摩托车卖掉并承诺给朱某某买一辆新车。2022年7月20日,张晗又以维修费、新车购置税等事由让朱某某转账1万元。同日张晗与李某某互加微信,协商将该车以4万余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某,李某某转账后,张晗又以购买保险、上牌等事由让李某某转账,但一直不发货,李某某见状报警,警察介入后张晗将车交付给李某某。张晗将车卖后未给朱某某买一辆新车,朱某某催促张晗发货,但张晗一直推脱,朱某某想与张晗见面解决问题,张晗答应后又以各种理由不见面。直至案发,朱某某共计向张晗转账9万余元,张晗仅给朱某某交付一对手套、一个腰包等共计1000余元的物件。
2024年4月24日,被告人张晗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二、诈骗
2023年至2024年,被告人张晗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共计60余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3年4月,被告人张晗与被害人曾某某成为微信好友后,发展成情人关系。张晗编造其将在益阳市开水果店,让曾某某投资10万元。曾某某在益阳市赫山区**小区将60余克黄金首饰给张晗,并陆续转账约4万元给张晗。2024年5月,张晗将曾某某的电话拉黑,也不回曾某某微信。张晗将从曾某某处骗取的财物用于日常消费和偿还债务。经鉴定,被诈骗的黄金首饰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合理价格为30700元。
2.2023年12月,被告人张晗与被害人郎某某相识。2024年3月,张晗以帮郎某某开抖音橱窗为由,虚构开抖音店需要入工会、买平板电脑、去西安搞账户等事由,骗取郎某某钱财;又编造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了几十万元,要钱解封银行卡以及深圳公安让其缴纳取保候审金等事由,向郎某某借款。因郎某某没有钱,张晗遂教其在网上贷款、让郎某某抵押车子和房子等,郎某某给张晗共计约60万元。期间,郎某某让张晗还钱时,张晗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张晗将从郎某某处骗取的钱财用于赌博、日常消费等。
2024年8月12日,被告人张晗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曾某某、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晗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提取等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晗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阳昭君
2025年3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张晗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光盘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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