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安检刑诉〔2024〕92号
被告人周少金,男,1972年07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972072****,*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街道**路**房,现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街道**路**房,个体户,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2022年10月8日因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九万元。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024年6月12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被依法延长刑拘期限至三十日。2024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安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安仁县看守。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少金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4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4月份,被告人周少金通过老乡聚会碰到“吴总”(未到案)、张某某(另案处理),“吴总”和张某某告诉周少金想要在内地投资一个纸制品包装厂,要周少金物色场地,负责场地的建设和厂里的关系协调等,并承诺工厂盈利后给周少金8%的分红,周少金就想到安仁县租一个厂房建厂,让周某甲(另案处理已判刑)帮忙在安仁县租赁厂房,周少金跟周某甲说要周某甲先帮忙,如果有利润的情况下,老板会分红。
2022年5月下旬,周某甲打电话告诉周少金厂房已经找好并让周少金过来看下厂房,随后周少金联系了张某某,张某某带着翁某某(另案处理已起诉)、郭某某(另案处理已起诉)等人与周少金来到安仁查看场地。厂房谈妥后,周少金就让周某甲找个人担任法人代表,周某甲就找来了黄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刑),以黄某某的身份信息办理了‘安仁县**厂’注册登记手续,经营范围包含: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制品生产;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印刷品装订服务;特定印刷品印刷;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2022年6月份,周少金将其儿子周某乙名下的江苏银行卡6228731998****、微信号:JJ****、支付宝账号、女儿周某丙名下的工商银行卡62172140****提供给了张某某,张某某叫人将钱打入周少金提供的银行卡,用于场地租赁建设、日常开支等。
经查明,该工厂自成立至案发,只从事非法生产“利群”、“芙蓉王”、“娇子”等商标烟盒,未按照该厂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生产经营。2022年8月期间,因厂里非法生产烟盒,该厂挂名法人代表黄某某多次向周某甲提出,让他担任法人代表工资不高而承担风险太大,他不愿继续担任法人代表了,周某甲将此事向周少金汇报,周少金向张某某汇报,张某某回复周少金换法人可以,但是加工资不行。2022年8月中旬,安仁县烟草专卖局到安仁县**厂进行检查,该厂厂房紧闭,检查人员进不了厂房,此次检查未能完成,周少金同周某甲一起找安仁县烟草局协调处理关系,并于年月日上午主动联系安仁县烟草局对该厂进行检查,安仁县烟草局联合县公安局、县市监局对该厂进行检查。
2022年9月29日陈某甲(赣BB****车司机)从“运满满”APP上接单后从江西开车来到安仁县,随后联系下单人,后是周某甲接的车,周某甲拒绝司机陈某甲驾车前往仓库,由周某甲自己把车开到该工厂成品仓库(位于安仁县军山龙某某自建房内),由叉车司机张某某(另案处理,已判刑)把该仓库打包好的非法制造的烟盒装运上车后由周某甲开货车交给陈某甲。司机陈某甲从安仁县驶往汕头市潮南区的路途中,途径广东省仁化县境内被查。经现场清点该车装运物品为娇子(蓝)条盒商标纸9.6万张,娇子(蓝)小盒商标纸96万张,经“娇子”商标注册人四川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鉴定,涉案货物价值38.88万元,均为假冒四川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娇子”商标标识。
2022年9月30日,安仁县公安局联合安仁县烟草专卖局对安仁县**厂生产车间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大量涉烟商标标识、非法制造涉烟商标标识机械及原材料,其中利群(新版)包装纸整版1.296万张(每张可裁剪15个利群(新版)小盒包装纸),单个利群(新版)小盒包装纸3.985万个及大量的生产原料、机器。经浙江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鉴定,查获的利群(新版)条盒实物均为假冒浙江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利群产品标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周少金的户籍资料,周少金犯罪前科判决书,同案犯陈某乙、周某甲等人的判决书,安仁县烟草局关于案件案发前后常规检查的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相关银行转账流水和微信转账记录、手机检查笔录和图片、微信交易记录;
2.证人证言:张某某、周某甲、翁某某、郭某某、陈某乙、黄某某、肖某某、周某乙、周某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少金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1)四川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鉴定所查获的烟盒真伪及价值的报告;(2)浙江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证明;(3)广州中资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咨询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少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少金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周少金因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于2022年10月8日被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九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条之规定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俊生
2024年10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周少金现羁押于安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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