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检刑诉〔2023〕69号 

被告人陈明亮,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21974********,*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同住址辽宁省灯塔市**镇**村**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3年3月7日被汕头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明亮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陈明亮(客户代码K128)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境外购买水貂皮应正常报关缴税进口的情况下,委托同案人林某甲(已判决)在国外皮草拍卖会上代为竞买水貂生皮共计12379张,并以明显低于正常进口应缴税额的“一条龙”费用(含通关费、硝制加工费等)委托同案人林某甲包税通关进口。同案人林某甲以惠来县**厂(以下简称“**厂”)的名义,将上述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进口的水貂生皮,伪报成**厂保税货物走私进口,并由**厂硝制加工成熟皮后在境内交付给被告人陈明亮。经汕头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被告人陈明亮偷逃应缴税额共计1926741.98元。

2023年3月6日,被告人陈明亮到汕头海关缉私局投案并上缴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出入境记录查询、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情况说明、客户代码表、各兔皮/獭兔实验室染色记录、境外拍卖会生皮竞拍成交记录、K128客户2012年度账册、涉案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同案人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等;

2.证人高某某、詹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同案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钟某某、蔡某某、王某某、郑某某、林某戊、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陈明亮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汕头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广东汕特司法会计鉴定所对“1301”案涉嫌走私进口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报告;

6.辨认、搜查、扣押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7.电子数据: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电子数据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明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亮违反海关法规,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的应缴税额委托他人包税通关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明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明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明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夏玲

                                               检察官助理 陈艳君

2023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陈明亮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共10册、补充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