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检刑诉〔2023〕65号
被告人曾岳荣,绰号“狗仔”,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63********,*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汕头市澄海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3年5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岳荣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7月2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3年9月25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岳荣因怀疑被害人李某某造谣其与村里一精神病患者张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对李某某心生不满。2023年5月10日上午7时左右,被告人曾岳荣在位于澄海区**镇**村**号的家门口看到被害人李某某走过,遂上前将李某某推至附近的一废旧浴室内,后用其随身携带作拐杖用的木棍击打李某某的头部和上半身等部位,致李某某倒地死亡。随后,被告人曾岳荣返回家中拿一棉被盖在李某某身上,后逃离现场。当天中午12时许,被告人曾岳荣在上述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符合被钝性暴力作用致头面部多处挫裂创、颅骨多发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双上肢、肋骨多发骨折,右肾破裂,造成创伤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血迹多处、木棍一根等;
2.书证:户籍证明、病历资料、现场检测报告书、汕头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派车单、澄海仁济医院院前急救单、澄海仁济医院出具的到达现场情况说明等;
3.证人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曾某丁、曾某戊、曾某己、曾某庚、曾某辛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曾岳荣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检验报告书、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DNA检验鉴定书、检验报告等;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录像;
8.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扣押清单和调取证据通知书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岳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 莹
检察官助理 许燕彬
2023年10月25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曾岳荣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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