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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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书

汕检刑诉〔2023〕50号

被告人余绿洲男,1991年5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10514*****族,大专文化程度,滴滴司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街道***********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3年31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绿洲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5月3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3年7月27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3月16日,被告人余绿洲驾驶粤DD6****北汽新能源小汽车外出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接单载客。当天12时多,被告人余绿洲通过该平台接到被害人张某甲的叫车订单,后驾车来到位于汕头市金平区金新北路嘉顿小镇西区的中国银行门前路段等待张某甲上车。在等待满5分钟后,因未见张某甲到达,余绿洲遂按平台的提示取消了订单。在余绿洲准备驾车离开之时,被害人张某甲恰好赶至车旁,站在车辆前方的左大灯处对余绿洲进行交涉,余绿洲见状踩动油门将被害人张某甲撞倒在地并从其身上碾压而过,后逃离现场。当天下午,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余绿洲到案接受调查。当天晚上九时许,被害人张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的死亡符合后枕部磕碰较大钝性平面物体(如地面)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血迹一处、粤DD6****小汽车一部

2.书证:户籍证明、移动用户资料、手机通话清单、滴滴平台的登记信息、出车记录、行程轨迹、车辆登记信息、医院报告书、手术记录、死亡记录和汕头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派车单等;

3.证人蔡某某、陈某某、卢某某、方某某、张某乙、谌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余绿洲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汕头市金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DNA检验鉴定书以及广东华民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和侦查实验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视频、通话录音、手机截图等;

8.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扣押决定书和调取证据通知书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绿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  莹

检察官助理 许燕彬

                                   2023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余绿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五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