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南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4〕11号
被告人吴健泽,男,1993年3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30320****,*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南澳县**镇**路**号。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21年5月29日、2022年3月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23年12月8日被南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12月20日被南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4年1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南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健泽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南澳县法律援助处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3年9月7日至2023年12月6日,被告人吴健泽先后在南澳县**镇实施盗窃作案9宗。具体事实如下:
1.2023年9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吴健泽到位于南澳县**镇**路**号**商店,趁该店店员离开之机进入该店,盗走香烟8条(价值人民币2385元),其中:**(**)牌1条(价值人民币567元)、**(**)牌1条(价值人民币313元)、**(**)牌1条(价值人民币488元)、**(**)牌1条(价值人民币202元)、**(**)牌1条(价值人民币154元)、**(**)牌1条(价值人民币265元)、**(**)牌1条(价值人民币228元)、**(**)牌1条(价值人民币168元);
2.2023年9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吴健泽到位于南澳县**镇**路的**付食店,盗走该店货架上的**牌香烟(**)3条(价值人民币1299元);
3.2023年9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吴健泽到南澳县**镇**街**巷**号房,盗走放在该房门口的女士黑色斜挎包一个;
4.2023年11月4日7时许,被告人吴健泽到位于南澳县**镇**路**号的**商行,盗走该商行**牌香烟(**)2条(价值人民币1134元);
5.2023年11月14日9时许,被告人吴健泽到位于南澳县**镇**路**号的**商行, 盗走该店的现金人民币200元及**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216元)、**牌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196元)、**牌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190元)、**牌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162元);
6.2023年11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吴健泽途经位于南澳县**镇**路的**快递站点门时,盗走**快递站点的**紫菜4袋,共2公斤(价值人民币640元);
7.2023年11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吴健泽经过位于南澳县**镇**路的**快递站点门口时,盗走**快递站点的**紫菜6袋,共3公斤(价值人民币960元);
8.2023年11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吴健泽到位于南澳县**镇**路的**供销社**村助农服务中心,盗走该中心的**(**)牌香烟4包(价值人民币144元)、**(**)牌香烟6包(价值人民币204元)、**(**)牌香烟4包(价值人民币48元);
9.2023年12月6日 17时许,被告人吴健泽到位于南澳县**镇**路**花园门口旁的**茶行,盗走该茶行的**(**)牌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232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吴健泽共实施盗窃作案9宗,盗得香烟一批、紫菜5公斤(上述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7810元)及现金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照片、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营业执照、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吴某甲、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篮某某、曾某某、胥某某、杨某某、蔡某某、柯某甲、吴某乙、柯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吴健泽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笔录:由南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健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健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吴健泽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子峰
2024年3月27日
附注事项:
1.本案被告人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宗3册;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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