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南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4〕36号
被告人许泽文,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81224****,出生地广东省南澳县,*族,大专文化程度,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南澳县**镇**号。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3月17日、2024年6月20日被南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4年6月25日被南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2024年7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泽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4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南澳县法律援助处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5月19日,被告人许泽文在广东省南澳县**镇关帝庙后的巷子里,将用塑料吸管包装、每节重约0.02克、价款人民币100元的毒品海洛因一节贩卖给吸毒人员蔡某乙;2024年5月31日,被告人许泽文在广东省南澳县**镇**大楼后面的巷子里,将用塑料吸管包装、每节重约0.02克、价款人民币150元的毒品海洛因共两节贩卖给吸毒人员蔡某甲;2024年6月11日,被告人许泽文在广东省南澳县**镇县**局往市场方向停车场附近,将用纸张包装、重约0.01克、价款人民币150元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蔡某甲。
2024年6月19日,被告人许泽文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主动交代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iPhone 13 Pro Max手机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手机通话记录、调取证据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
3.证人蔡某甲、蔡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许泽文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检查等笔录:由南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含光盘);
6.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泽文明知是毒品仍多次将毒品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对被告人许泽文提起公诉。
此致
南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子峰
2024年10月10日
附注事项:
1.本案被告人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宗2册;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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