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南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4〕46号
被告人章足彬,外号“老臭”,男,1991年9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1092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广东省南澳县**镇**管理区**巷口**号。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1月5日被南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4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处以罚款五十元;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3月2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6月1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7月10日被南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3月26日被南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7月6日被南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24年9月13日被南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12月14日被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2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6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南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20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4年9月23日被南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4年10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南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足彬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章足彬系吸毒人员,2024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章足彬在广东省汕头市南澳县后宅地区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冰毒”给吸毒人员蔡某某、邱某某,具体事实如下:
2024年6月10日,被告人章足彬先后两次在南澳县**镇**巷口路**小巷口,将用塑料吸管包装、每节重约0.02克的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蔡某某,合计0.04克,价款共计200元;
2024年9月初,被告人章足彬先后四次在南澳县**镇**市场附近,将用塑料封口袋包装、每包重约0.05克的毒品“冰毒”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邱某某,合计0.2克,价款共计1200元。
被告人章足彬于2024年9月19日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主动交代上述贩卖毒品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移交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证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查询资料、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抓获经过、全国禁毒管控应用信息系统查询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
3.证人蔡某某、邱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章足彬的供述与辩解;
5.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勘验、称量、辨认等笔录:由南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手机提取信息光盘、电子数据取证报告光盘、腾讯公司取证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足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足彬明知是毒品,仍多次将毒品非法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足彬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章足彬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奕驹
2024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章足彬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个人中心
退出
无障碍
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