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4〕140号 

  被告人吴境娣,女,1989年79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90709****,*族,中专文化,住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31219日被遂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31229日被遂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44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境娣涉嫌交通肇事,于2024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4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4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0月31日9时许,被告人吴境娣驾驶粤G2****号小型轿车沿228国道从遂溪往麻章方向行驶,行至228国道6503公里500米路段时,碰撞到从右往左横过道路的被害人肖某某。肖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遂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吴境娣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肖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2023年10月31日,被告人吴境娣主动到遂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告人吴境娣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境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境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境娣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境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诚

2024年6月26 

                                                     

附件:1.被告人吴境娣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共计四册(含检察卷一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