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5〕230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11981********,*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海丰县**镇**村委会**,住广东省海丰县**小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5年6月6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5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4月26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二轮摩托车,从其家沿236国道往海城镇政府方向行驶,途径城东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广东华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5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黎小青
2025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43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检察卷一册(起诉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讯问笔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保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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