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4〕99号
被告人张俊豪,曾用名邓俊豪,男性,200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72004********,*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住连南县**镇**村委会**村**区**号。因盗窃于2024年5月1日被广州市白云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4年8月8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4年8月21日被连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连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俊豪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8月3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张俊豪去到连南县**镇**村委会**村**号禤某某家门口,在多次徘徊观察环境后,从禤某某家后门进入二楼禤某某夫妇房间,在该房间内通过撬锁的方式撬开书桌抽屉及找到衣柜抽屉钥匙开锁的方式进行盗窃,共盗窃现金约4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前科劣迹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范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范某乙、禤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俊豪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6.监控视频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俊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俊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俊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积极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巫树芳
检察官助理 黄 懿
2024年9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连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扣押在连南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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